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资金管理 方 式 |
一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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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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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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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号牌(含临时)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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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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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号牌架 |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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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驾驶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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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二 |
自然 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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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复垦费 |
10-20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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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10-30元/平方米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川税发〔2021〕2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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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动产登记费 |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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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耕地开垦费 |
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倍至2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三 |
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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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0.8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吨1.2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1.80元。对低保用户每户每月第一阶梯内水量每吨优惠0.3元。(乡镇水价统一为:2.80元/吨,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暂定每吨0.4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吨0.6元,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后,调整至县城区执行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川财综〔2015〕4号,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仁发改〔2021〕85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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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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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占用 |
1.经营性占道0.25元日/㎡。 2.施工、堆码占道0.20元日/㎡。 3.临时建筑占道0.15元日/㎡。 4.停车场占道:机动车3元日/㎡, 非机动车1元日/㎡。 5.市政公共用地0.12元日/㎡。 6.园林绿化用地0.20元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眉市发改价费〔2021〕234号,仁发改〔2021〕28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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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挖掘修复费 |
按重置价的100%收取。 |
四 |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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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1.基本收费标准按投资8000万元/公里计算,一类车为0.50元/车.公里。 2.投资超过8000万元/公里的,以1000万元作为递进区间,对应一类车收费标准调增0.05元/车.公里,初次批准上限为1.2元/车.公里。 3.新建高速公路投资调整值(即超过8000万元部分)按车道数折减。双向四车道折减系数为1.0,双向六车道折减系数为0.8,双向八车道折减系数为0.7。 4.高速公路收费车型分类,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其中,客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货车及专项作业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3.9:4.7:5.4,六轴以上的货车,每增加1轴收费系数调增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川交发〔2005〕101号,川交发〔2020〕26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五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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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水土保持补偿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立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立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财税〔2020〕58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六 |
农业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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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药实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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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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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间试验费 |
60-200(每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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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留试验费 |
15000-17500(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实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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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效试验费 |
750-900(每试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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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1.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3%~5%的幅度内确定。 2.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七 |
林业 和草原 |
12.草原植被恢复费 |
1.高寒草甸草地:2900元/亩。 2.高寒沼泽草地:3000元/亩。 3.高寒灌丛草甸草地:2900元/亩。 4.亚高山疏林草甸草地:2900元/亩。 5.山地草甸草地:2900元/亩。 6.山地疏林草丛草地:2800元/亩。 7.山地灌木草丛草地:2800元/亩。 8.山地草丛草地:2800元/亩。 9.干旱河谷灌木草丛草地:2900元/亩。 10.干热稀树草丛草地:2900元/亩。 11.农隙地草地:2100元/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川财综〔2011〕31号,川发改价格〔2018〕57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八 |
人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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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2.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九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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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诉讼费 |
1.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川价发〔2007〕234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十 |
市场 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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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商标注册收费 |
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除商标评审延期费和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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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商标注册费 |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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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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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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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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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
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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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理商标评审费 |
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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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更费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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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据商标证明费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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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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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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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标异议费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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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撤销商标费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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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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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十一 |
药品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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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药品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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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川发改价格〔2019〕491号,川财税〔2020〕4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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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申请注册费 |
2800元/个·次(常规),13500元/个·次(需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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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注册费 |
12500元/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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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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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川发改价格〔2019〕491号,川财税〔2020〕4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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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注册费 |
39500元/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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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注册费 |
16500元/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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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续注册费 |
16500元/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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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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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专利收费(含PCT专利申请收费) |
30-8000元/件·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6〕78号,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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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
50—1000元/件·次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十三 |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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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仲裁收费 |
1.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80元。 2.1001-50000元:4%。 3.50001-100000元:3%。 4.100001-200000元:2%。 5.200001-500000元:1%。 6.500001-1000000元:0.5%。 7.1000001元以上部分: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川价函〔2000〕10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