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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号)
2025-10-2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9/2025-00028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5-10-29
 发布机构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程序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2家生产(经营)企业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仁寿县怀仁街道张记坤坤社区小火锅店经营的葱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仁寿县怀仁街道张记坤坤社区小火锅店经营的葱花(生产企业:/;购进日期:2025-03-25;规格型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仁寿县怀仁街道川粤蔬菜经营部购进小葱20斤,后切成葱花,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无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我局认为,仁寿县怀仁街道张记坤坤社区小火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葱花数量少,情节轻微,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警告;罚款500元(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二、仁寿县五四路汇联美生活超市经营的虎皮鸡翅尖(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仁寿县五四路汇联美生活超市经营的虎皮鸡翅尖(麻辣味)(生产企业: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2-09;规格型号:238 克/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目前,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鸡翅尖(麻辣味)3件(30盒/件),已全部销售完;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我局认为,仁寿县五四路汇联美生活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潼南市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生产主体生产该批次虎皮鸡翅尖(麻辣味)12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生产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潼南市局认为,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M00100501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陆佰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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