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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 | ||||||||||||||||||
2020-09-0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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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0〕65号 被处罚人:杨某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担任仁寿县富加镇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提升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 调查询问笔录;2. 现场检查记录;3. 变更任命决定文件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危害行为较轻的,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或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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