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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7月案件公开信息表
2024-08-1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4-00087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4-08-12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序号

当事人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移送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移送公安情况

备注

个人

单位

罚款(单位:元)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没收非法财物(单位:千克)

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停产停业类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类

1

仁寿县文林镇XX种子经销店


仁寿县文林镇XX种子经销店经营种子过程中未按规定备案和经营劣质农作物种子案

2024年5月11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抽检不合格农作物种子查处的通知》,通知中显示:仁寿县XX种子经销店经营的XX科技“汉油1428”油菜种纯度不合格。2024年5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剩余的“汉油1428”油菜种进行现场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5日 ,仁寿县种子管理站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汉油1428”油菜种进行了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四川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并于2024年4月12日出具№2024-001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纯度为80.5,判定为不合格。据查,该品种包装标示的纯度为:不低于85.0%,报告显示为80.5%,判定为不合格,因此,该油菜种为劣质油菜种,而且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备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四川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回17千克(200包)“汉油1428”油菜种,并准备以1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还未销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结合《眉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办理种子备案证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10000






2024.5.13

2024.7.3

仁农(种子 )罚〔 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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