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内江(自贡)Ⅱ500kV输变电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 |||||||||||||||||||||||||||||||||||||||||||||||||||||||||||||||||||||||||||||||||||||||||||||||||||||||||||||||||||||||||||||||||||||||||||||||||||||||||||||||||||||||||||||||||||||||||||||||||||||||||||||||||||||||||||||||||||||||||||||||||||||||||||||||||||||||||||||||||||||||||||||||||||||||||||||||||||||||||||||||||||||||||||||||||||||||||
| 2025-05-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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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函〔2025〕13号
为保障2026年迎峰度夏电力供应,进一步完善全省电网主网建设,同步优化眉山、内江等区域电力供应结构,作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电力供应战略保障,现启动内江(自贡)Ⅱ50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概况 内江(自贡)Ⅱ500kV输变电工程线路起于乐山井研县1000kV天府南变电站,止于500kV内江东变电站。该工程新建天府南—内江(自贡)Ⅱ500千伏同塔双回线路135千米、天府南—大林500千伏同塔双回线路5.6千米、内江(自贡)Ⅱ—泸州东(江阳)500千伏架空线路84千米。工程途经仁寿县境内全长41.31公里,铁塔95基,涉及汪洋镇、禾加镇、彰加镇、慈航镇、禄加镇5个乡镇,房屋搬迁总面积约3.4万平方米、123处。 二、目标任务 内江(自贡)Ⅱ500kV输变电工程计划2025年5月全面开工,2026年5月具备带电投运条件,2026年6月30日竣工投运。 三、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确保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内江(自贡)Ⅱ500kV输变电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孟强担任组长,县经信和科技局、县征补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乡镇为成员(名单附后),统筹协调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相关部门和乡镇务必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班,落实专人负责,全力做好工程推进各项协调工作。 (一)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孟 强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 刚 县经信和科技局局长 吴 毅 县征补中心主任 成 员:梁 娟 县网络舆情中心主任 彭 刚 县经信和科技局副局长 高 珂 县公安局副政委 梁 栋 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主任 杨 琳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彭 亮 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王 平 县审计局副局长 李林峰 县征补中心副主任 张 佳 县融媒体中心总编辑 李斯军 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刘 翔 汪洋镇镇长 梁相东 禾加镇镇长 黄路惠 禄加镇镇长 毛 辉 彰加镇镇长 黄 耀 慈航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信和科技局,由刘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经信和科技局副局长彭刚、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主任梁栋、县征补中心副主任李林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推进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牵头,县经信和科技局、县审计局、县征补中心、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共同成立资金监审组,负责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监督审查,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二)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项目开展宣传报道、舆论监督等工作。 县经信和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定期收集、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若属重大问题,须及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工程建设正常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负责暂停办理项目启动后搬迁范围内的户籍迁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工程路径规划审查、指导和工程涉及的规划许可、林木使用、林木采伐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程用地审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建设方涉跨越道路建设审批,在工程建设中按照批复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县征补中心:负责统筹项目建设涉及的房屋搬迁、人员安置工作,并负责搬迁安置补偿等相关款项拨付;督促指导乡镇开展工程项目涉及的塔基永久性占地、临时占地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等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项目相关的宣传报道工作。 国网仁寿供电公司:负责工程建设的规划、实施、技术指导、协调、建设质量把控、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安全工作;做好工程建设实施期间电力基础设施的保护。 沿线乡镇:根据线路走向规划红线图,负责做好工程涉及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登记、确认和补偿;做好工程涉及搬迁安置方案的申报和搬迁安置户的登记、确认和兑付,督促做好搬迁后倒房和复垦复绿工作;负责辖区内涉及工程的施工协调、信访稳定等工作。 四、补偿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1.建筑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9,地上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3,人员安置参照《仁寿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仁府发〔2021〕5号)执行,若有最新安置政策适用,按新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指导县征补中心从项目资金中依法依规据实拨付。 2.塔基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见附件8,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1(果树、林木内套种间种作物青苗不再另行单独补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5,所需资金由施工单位负责,将资金拨付到乡镇,由乡镇依法依规据实拨付。 3.临时占地资金来源及支付。因工程建设产生的临时占地所需资金由施工单位负责,将资金拨付到乡镇,由乡镇依法依规据实拨付。 4.道路和堡坎修复。因工程建设施工造成部分村道、社道、农户自建道、堡坎等不同程度损坏的,由相关乡镇根据损坏程度做好估算并严格把关,对损坏的道路、堡坎拍照、摄影留底。以村为单位,按照固定总价包干的原则,控制资金预算,在工程竣工投运前由施工单位组织完成修复或者由施工单位将修复所需资金拨付到乡镇,由乡镇组织村社实施恢复。 5.土地复垦。因塔基施工、建材运输、挖方硬石堆放等施工作业造成农户土地不同程度破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或将复垦所需资金拨付到乡镇,由乡镇组织村社或农户自行实施恢复。 6.附属迁建工程。因安全或电力建设工程需要,涉及其他电力、燃气、通信线路迁改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施工单位解决。 (二)资金来源。 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 五、资金申报流程及支付 (一)为确保工程项目资金有效使用,该工程项目资金使用采用会签制,由资金使用单位(乡镇)申报,并严格按照“具体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确认—资金监审组对相关补偿金进行抽查核实—资金监审组签字—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核实—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的程序审批后拨付。 (二)征拆中的青苗、占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登记、丈量,必须严格按照“农户—村社—乡镇”签字确认,确保真实准确。 (三)补偿款及安置费用的支付。根据各乡镇申报的相关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征补中心,县征补中心统一拨付到各乡镇,再由各乡镇政府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并依法依规据实拨付。各乡镇对项目相关资料需登记造册,并做好资料存档备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充分发挥协调职能,把握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定期召开工程推进部署会,定期督查项目征拆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施工进度等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到领导到位、协调到位、监督到位、解释到位,确保工程建设有序推进。 (二)经信和科技、财政、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征补等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按程序加快办理涉及工程建设手续和其他有关事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三)沿线乡镇要坚持“一把尺子、一个口子”原则,严格执行补偿标准。要迅速成立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配备2—3名业务骨干,依法依规做好安置人员锁定、用地补偿、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临时占地、基塔搭设、施工协调、信访稳定等工作。 (四)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全过程安全有序。沿线各乡镇要依法有序推进,注重工作方法,及时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七、其他事项 (一)搬迁安置对象户籍认定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零时零分前。 (二)沿线各乡镇应切实落实双控责任,停止审批本辖区项目范围内的建设申请,对已依法开展建设的须立即通知暂停施工;对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须依法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 (三)请乡镇根据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提供的项目用地红线图开展补偿安置工作。 (四)涉及用地补偿安置政策,以县征补中心解释为准。 附件:1.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房屋补偿标准表 3.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5.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6.仁寿县主要水果品种成片栽植密度及大小划分标准 7.规模养殖户的标准 8.永久占地补偿标准 9.经营损失补偿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 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附件2 房屋补偿标准表
附件3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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