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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 ||||||||||||||||||||||||||||||||||||||||||
2017-03-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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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17〕2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低保工作,全面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打造“阳光低保”。根据民政部、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和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保退及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扎实有效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做到低保标准制定科学、对象认定准确、操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有效、资金发放及时、人民群众满意,实现“阳光低保”“公平低保”。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低保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确保低保金发放公平公正的核心环节,各乡镇要加大低保对象公示力度。一是公示专栏要固定。各乡镇、村(社区)要在乡镇、村(社区)公示栏内设固定低保公示专栏。总体要求:美观醒目,便于群众阅读,能够长期保存。二是公示内容要全面。严格按照“公示”的样表和内容予以公示。公示内容:拟新增对象村(社区)评议结果、乡镇审核结果、县民政局审批结果公示,退出对象公示,已纳入低保对象公示,国家及省、市、县相关低保工作政策公示,县民政局、乡镇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开内容。公示栏目: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月保障金额、本县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近亲属、基层干部近亲属备案登记情况等。三是公示时间要保证。各乡镇要指导村(社区)原则上每月对低保公示栏进行更新,并将更新的图片及时通过党政网报县民政局备案。对拟新增对象的村(社区)评议结果、乡镇审核结果、县民政局审批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退出的对象也要公示7天;对已享受保障的对象要长期公示。四是公示效果要保证。县政府督查室、县民政局要采取暗访、抽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开展低保专项治理。 严格按照《仁寿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实施办法》(仁府办发〔2013〕76号)政策标准和程序,突出低保救助“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各乡镇认真对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要件,对本区域内的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对;严把群众申请关、入户调查关、民主评议关、公示监督关、审核确认关,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3月15日至3月20日)。各乡镇成立专门的城乡低保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乡镇、村(社区)干部会议,专题部署清理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 2.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各乡镇通过会议、公示栏、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对低保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严格按低保政策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及时清退;对符合条件的必须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按照低保档案管理的要求,全面规范相关档案资料。 3.督查阶段(2017年4月21日至4月30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项清理整治督导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在全县通报。 4.总结整改阶段(2017年5月1日至5月10日)。各乡镇对专项清理整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及时限期整改,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城乡低保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制定方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强化责任追究。城乡低保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城乡低保清理整治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督查、亲自调度,并对本乡镇清理整治结果负责;分管民政工作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狠抓各项工作。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敷衍了事、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属于行政处分范围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确保社会稳定。各乡镇要严把关口,做细工作,讲究方法,切实做好被取缔对象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仁寿县在册(新增)低保人员公示栏样表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附件 乡(镇) 村(社区)在册(新增)低保人员公示栏
县民政局监督举报电话:36228216 乡镇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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