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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的通知 | ||||||||||||||||||
2017-04-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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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 仁府办发〔2017〕2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土地收储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仁寿县土地收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土地储备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切实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充分发挥土地收储效益,改善城区居民生活环境,打造宜居仁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是土地收储的主体,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储工作的具体实施。县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章 收储范围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其他公益性建设等需要,对收储范围内国有土地进行收回、收购,其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工业用地变更用途必须是因为城市规划调整,由县政府收回后变更用途并按新的规划条件进行公开出让,土地使用者不得自主提出变更用途。 全县范围内的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三章 收储程序 第四条 土地收储的程序 (一)启动收储程序。 县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收储对象。 收储对象需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土地、房屋权属(含图件)等资料。若收储范围内有债务纠纷、权属纠纷、资产抵押租赁等行为的,收储对象需彻底处理完结上述行为,且无任何遗留问题后,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县政府的批示启动收储程序。 (二)调查审核。 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根据被收储人提供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勘测,并向房屋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明确土地权属和构筑物、建筑物类别以及建筑面积。 (三)价格评估及拟定方案。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储对象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后,连同搬迁损失补偿费、奖励费等形成收储实施方案,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县政府审定。 (四)政府审批和组织实施。 收储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县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储对象签订收储补偿协议。被收储对象按照收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及土地,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协议支付补偿费。 第四章 收储费用 第五条 收储总费用的构成:土地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损失费以及搬迁奖励等费用。 (一)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收储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的性质、用途等,采用至少两种评估方式予以评估,取平均值确定评估价值。 (二)收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金额采用至少两种评估方式予以评估,取平均值确定评估价值。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执行。 (四)为弥补被收储对象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损失,根据该被收储对象的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三项补偿总价的15%—20%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按5%给予搬迁损失补偿;其他用途的土地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三项补偿总价的8%—10%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按5%给予搬迁损失补偿。对未生产、未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搬迁奖励政策。因县政府规划需要,被收储对象在县政府规定时间范围内搬迁完毕的:1.工业、仓储等搬迁量较大的,县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可享受20万元/亩的搬迁奖励,视高(兴盛)、汪洋、文林B区等工业园区内可享受15万元/亩的搬迁奖励,乡镇的可享受10万元/亩的搬迁奖励。2.商业、科教、医疗卫生、住宅等搬迁量较小的,县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可享受10万元/亩的搬迁奖励,乡镇的可享受5万元/亩的搬迁奖励。其他用途搬迁量极少或没有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第六条 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后暂未利用的土地,置换后暂未利用的土地等,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县政府批准后直接纳入土地储备。 第七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批文,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按《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收益全额进入县财政。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审计局、县房管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收储土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土地储备中心,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牵头,负责收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被收储人的土地权属调查、面积核准、权属变更登记并协助、监督评估机构做好土地评估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被收储人房产权属调查;县房管局负责房产面积核准、权属交易手续办理,监督评估机构做好房产评估工作;县监察局负责收储工作监督,严肃工作纪律;县审计局负责收储资金审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收储资金的审核及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工作纪律。 收储补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要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对被收储人的资产进行评估。要坚持阳光操作,加强收储与补偿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收储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不得随意增设补偿项目。执行政策要一视同仁,坚决防止暗箱操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依法收回的土地(违法占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闲置土地等),不在本实施意见范围内,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老城区工业用地收储的实施意见》(仁府发〔2012〕2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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