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018-02-08 作者: 点击数: | ||||||||||||||||||
|
||||||||||||||||||
仁府办函〔2018〕16号
为进一步健全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制,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产生的环境危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警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是指根据未来24小时气象条件和污染物趋势的预测,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以PM2.5浓度为判别依据,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四级。 (一)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参照省、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启动我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并通知部门和乡镇应急联络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根据预警级别,迅速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和健康防护等方面的科普知识宣传。 (四)县政府督查室牵头,联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违规生产、违法排污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预警执行 (一)县经信局负责制定工业企业应急措施,督促水泥、化工、建材、耐材等重点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落实减排措施:蓝色预警限产5%,黄色预警限产10%,橙色预警限产20%,红色预警限产30%。 (二)县公安局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应急管控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黄标车入城,加大柴油车使用尿素情况的检查力度。设立移动执法点位,增加夜查频次,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及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执法力度,根据预警级别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砖瓦行业应急管控名单,督促砖瓦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按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蓝色预警:增加挖土作业洒水频次,加大覆盖网检查力度,限产5%;黄色预警: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方等作业,限产10%;橙色预警:除应急抢险工作外,停止所有室外施工,限产20%;红色预警:除应急抢险工作外,停止所有室外施工,限产30%。 (四)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在建工地应急管控名单,督促建筑工地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对违规施工建筑企业进行处罚。蓝色预警:加大建筑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黄色预警: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工地室外喷涂和粉刷等作业;橙色预警:除应急抢险工作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施工;红色预警:除应急抢险工作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施工。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汽车维修喷漆房管理,开展责任范围内道路清扫和交通建设施工场地扬尘防治工作。蓝色预警:加大施工场地洒水频次,减少汽车维修喷漆;黄色预警: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作业及汽车维修室外喷漆,增加1次入城道路清扫;橙色预警:除应急抢险工作外,停止所有道路污染作业和汽车维修喷漆,增加2次入城道路清扫;红色预警:除应急抢险工作外,停止所有道路污染作业和汽车维修喷漆,增加3次入城道路清扫。 (六)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绿化作业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停止土石方施工和渣土车、砂石车等运输作业;蓝色预警:主要道路增加1次道路洒水作业;黄色预警:主要道路及重点道路增加1次道路洒水作业;橙色预警:城区所有道路增加1次道路洒水作业,主要道路及重点道路增加2次道路洒水作业;红色预警:城区所有道路增加2次道路洒水作业,主要道路及重点道路增加3次道路洒水作业。同时,加大冬季腌腊制品熏制检查力度。 (七)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油烟排污管理,增加重污染天气期间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检查频次,督促餐饮业业主及时更换活性炭,确保处理效果,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予以查处。 三、严格考核 (一)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有关部门、各园区、各乡镇要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加大辖区和行业内应急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二)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鼓励举报和曝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企业。 (三)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环保局对各责任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发现企业应急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1次,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发现企业应急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2次,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对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发现企业应急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3次,依法对企业实施停产整治,通报主管部门,并扣生态环保工作指标考核分值,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县监察委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