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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2019-03-1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9400/2020-664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3-1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政策文件解读

仁府办函〔2019〕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制度安排,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治蜀兴川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98号)和《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眉市民发〔2019〕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我县派出所发放的居住证的实有人口(均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县户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二)救助对象类型。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无责任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或家庭。        

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仁寿县城乡居民月低保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城乡低收入群体,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仁寿县有关规定,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因有重度残疾人、危重病患者等,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冬令春荒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受灾家庭。        

二、救助标准        

全面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初根据各乡镇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且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可以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使用情况应报县民政局备案。        

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按照仁寿县月低保保障标准1—3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人均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仁寿县月低保保障标准的6倍。非农业户口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城市月低保保障标准;农业户口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农村月低保保障标准。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人均临时救助标准=仁寿县城乡居民月低保保障标准×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每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重大生活困难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其他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无责任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救助金额较高的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批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三、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公正、便民的原则进行操作。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施“先行救助”,提高救助时效。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和提交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完善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要求,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审批。        

四、政策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和相关政策有效衔接。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临时救助综合效益。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各乡镇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协助其申请并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持续救助。        

五、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用好用活临时救助金,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人均每季度1元标准安排各乡镇临时救助资金。县民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各乡镇,由各乡镇统筹包干使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临时救助资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建立临时救助台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纪违规违法的将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不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标语、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注重宣传“救急难”工作的意义、范围、标准,并对救助结果及时公开公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正确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        

本通知由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按照新的政策执行,《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仁寿县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附件【办函1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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