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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寿县财政局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2-2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4-0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2-28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仁农发〔2023〕13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莅眉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仁寿县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寿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

仁寿县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莅眉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眉山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的决定》《中共仁寿县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丘区示范区的决定》,加强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仁寿县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统筹存量资金、争取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支持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当围绕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有效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资金安排筹措

第四条县级财政根据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任务的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同时积极统筹存量资金,加大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财政保障力度。

第五条积极储备、申报和发行“天府粮仓”类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资金投入与年度目标任务相适应。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天府粮仓”县级示范片建设,聚焦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科技引领示范、主体培育、示范带动、延链融合等保地稳粮“六大工程”。

第七条支持内容。具体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园区创建、社会化服务平台、农机购置、作物保险、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质量管控、品牌培育、专题规划编制和战略合作等方面。

第八条支持方式。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含存量资金,下同)鼓励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综合运用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天府粮仓”类专项债券资金以直接投入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等公益性项目为主,同时积极探索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收渠道有效形式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的各部门(单位),根据以下职能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内资金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负责会同县发改局牵头组织专项债券资金储备、申报、发行,负责债券资金下达;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县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二)县农业农村局、县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预算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储备、申报以及专项资金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财务和档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仅用于支持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的项目建设,不得挪为他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5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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