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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2018-12-2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8-005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12-28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发〔2018〕48号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首次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切实抓好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仁府发〔2018〕2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仁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2019年1—4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5—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质量抽查,数据汇总、评估、发布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入户登记时,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所有普查对象应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统计台账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便普查员快速准确采集普查数据信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应依法积极配合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各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用于经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如有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36205281)   

特此通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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