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仁寿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机构职能 |
(一)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和金融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及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国有资产;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参与所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按照出资人监管权力清单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管和审批;负责所监管企业政策法规、投资融资、改制重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目标考核和薪酬管理;规范所监管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和经济运行;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核销及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监管企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对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县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执行和落实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 (五)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全县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 (六)加强金融对外合作交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境外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负责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统筹推进全县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统筹全县地方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全县地方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七)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仁寿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监管指标数据和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全县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地方金融统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 (八)依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中央、省、市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 (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加强对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 (十)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推进全县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县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方案;参与、指导全县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县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牵头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有关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相关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县国资金融局负责对融资租赁、典当等行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对汽车销售、报废拆解、二手车交易等行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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