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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机构职能

仁寿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简称县文广旅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仁寿县文广旅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文化事业、广播电视事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文物及博物馆事业和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全县文化事业、广播电视事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科技创新、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二)指导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活动和文物保护与考古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四)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播电视阵地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和旅游富民工程,统筹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等工作,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六)指导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统筹推进全县文旅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七)负责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代表仁寿县签订对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仁寿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质旅游产品走出去。  

(八)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行业技术标准,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九)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旅游系统及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对文化旅游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以人民美好生活为引导,统筹推进文化事业、广播电视事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用好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和社会投资等新动能,促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巩固旅游业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提升文化软实力、国际旅游竞争力。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县文广旅局负责全县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文广旅局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全县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分工。县文广旅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