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县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06 发布人:余利全 来源:来源 大美仁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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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县上下正众志成城,凝心聚力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县委县政府十分关心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县政府及时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引导中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职工队伍,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生产稳经营。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稳生产稳经营,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稳定职工队伍  

(一)实施援企稳岗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申领前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对受疫情影响依法关闭或停业的中小微企业,自严格按规定程序复工复产并连续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援企稳岗补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期限最长至1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住房公积金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符合缓缴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缓缴。  

二、加大金融支持  

(三)降低贷款利率。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争取信贷政策,降低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县内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19年同期下降不少于10个bp。  

(四)减免融资担保费。县志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向与其合作的银行机构新增的贷款担保,免收担保费,并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五)设立贷款风险基金解决融资难。县财政在出资与工商银行设立2亿元“民营贷”的基础上,再出资1000万元与县内法人金融机构组建贷款风险基金,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六)设立企业应急周转金解决临时应急。县财政安排2000万元设立企业应急周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部分中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不具备展期条件或无法直接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而急需应急周转资金用于临时周转。  

(七)持续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展期、续贷、还款后再贷。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优化金融业务办理流程。积极引进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三、减轻企业负担  

(八)减免房租。对承租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暂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九)减免税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依法停产停业或经营困难、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县税务局简化停业手续或按实事求是原则调整定额。  

(十)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十一)免收垃圾处置费、门市卫生费。对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报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建筑垃圾处置费,门市装修免收装修垃圾处置费,门市免收门市卫生费。  

(十二)补贴不停工停产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企业、综合性农贸市场及物流配送企业给予防疫补贴或物资。  

本政策条款明确了期限的按明确期限执行,未明确期限的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由县财政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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