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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112160497)
刘星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仁国用(2012)第8365号 |
刘星 |
文林镇阳光路130号(美好阳光)3栋1单元3层1号 |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星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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