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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万俊明 邹凤英)
(编号:202302060075)
万俊明 邹凤英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川(2018)仁寿县不动产权第0000039号 |
万俊明 邹凤英 |
111.28 |
住宅 |
钟祥镇滨河街170号(高威小区)3幢1单元3层6号 |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万俊明 邹凤英
2023年2月6日
上一条:关于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下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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