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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宋洪国)
(编号:202303310246)
宋洪国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监证:0195057号,仁国用(2014)第2832号 |
宋洪国 |
82.5 |
住房 |
文林镇先锋街二段155号(丽都滨河三期)9幢1单元7层4号 |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洪国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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