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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文林镇东方紫韵足浴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地 址:仁寿县文林镇TCC世纪财富中心1栋。经查,仁寿县文林镇东方紫韵足浴店雇佣张某、俄柱某某2名未成年童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00元(大写:五千元整)罚款的规定,对仁寿县文林镇东方紫韵足浴店处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川办法〔2021〕3 号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2日
上一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黄碧芳) 下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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