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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钟旭艳)
(编号:202304120281)
钟旭艳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川(2022)仁寿县不动产权第0009425号 |
钟旭艳 |
90.79 |
住宅 |
普宁街道迎宾大道南段664号(新民苑)21幢2单元4楼2号 |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钟旭艳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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