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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艳红)
(编号:202309010562)
刘艳红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仁国用(2015)第5640号 |
刘艳红 |
. |
32.2 |
城镇住宅用地 |
文林镇嘉南大道二段16号(爱玛公馆)3栋2单元15层1号 |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艳红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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