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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202310120647)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川(2023)仁寿县不动产证明第DZ0001663号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3.44 |
住宅 |
普宁街道先锋街二段179号(丽都滨河二期)8幢2单元5层1号 |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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