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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公示

2023年10月2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为促进全县经济运行持续向好,进一步采取有力举措激发市场活力,我办会同相关县级部门拟写了《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因时间紧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24日至10月30日。征求期内公众可将意见按照以下方式反馈我办:

一、电话反映:028-36295008

二、邮箱反映:499129276@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力举措激发市场活力,冲刺今年目标任务、推动明年良好开局,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向好,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3〕32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一)新入库项目激励。对2023年四季度或2024年一季度新入库单个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单季度入统投资0.5亿元至1.5亿元、1.5亿元至2.5亿元、2.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业主单位2万元、5万元、8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引导民间投资激励。对单个总投资达2亿元及以上,且2023年四季度或2024年一季度入统投资1亿元至1.5亿元、1.5亿元至2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分别奖励业主单位2万元、3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三)挖掘市场消费潜力。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限额以上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和规上服务业商家中发放电子消费券,鼓励相关市场主体让利促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四)实施新车购买补贴。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消费者在仁寿注册且纳入统计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在6万元(含)以上至15万元(不含)的补贴购车人3500元/辆,购车价格在15万元(含)以上补贴购车人5500元/辆;消费者在仁寿注册且纳入统计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燃油汽车,购车价格在6万元(含)以上至20万(不含)的补贴购车人2500元/辆,购车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4500元/辆。购车价格以购车发票中价税合计数为准,购车补贴按照程序发放至购车人银行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五)实施二手车销售奖补。对已备案且纳入统计的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住宿餐饮企业提档升级。支持经营10年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进行改造提升,实施的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于2024年1月底前开工,2024年12月底前竣工。给予该项目总投资6%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三、推动外贸提质增效

(七)支持稳定外贸、进口。支持企业通过专利申请、资质认证、信息服务等方式稳住市场主体;支持企业通过参加各类国际性展会、推介会等方式拓展国际市场。支持企业进口锂、镍、钴矿等新能源矿石及相关化合物、化工品等原材料、大宗矿产品等;支持企业进口粮油和农副产品;支持企业进口水果、酒类、美妆饰品、服装鞋帽、保健药品、食品饮料等消费品;支持进口型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四、加大企业信贷支持

(八)提高支农支小贴息比例。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支小惠商贷”和“助农振兴贷”的地方法人银行,财政贴息比例提高至2%(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发放的贷款,仍按照1.5%比例进行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审核通过后拨付)。(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仁寿县支行、县财政局)

(九)切实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志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降至0.8%—1%;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粮食类担保贷款的担保费按照担保额的0.5%收取,对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费按照担保额的0.7%收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

五、强化龙头企业培育

(十)强化重点龙头企业培育。对重点龙头企业完成2023年全年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每新增1亿元产值给予50万元奖补,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营收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涉及营收事项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创建省级、国家级绿色产业基地等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十一)加大企业信贷融资支持。支持县内金融机构扩大“惠企贷”等信用贷款放贷规模,加大“应急转贷”等过桥资金的宣传力度,简化审批程序,原则上资金审批在7—15个工作日内完成。鼓励县属国有企业与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供应链服务,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经仁寿经开区、县经信局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与县属国有公司开展供应链贸易的,贸易溢价以年化利率5%为基准,若因市场等原因对超出部分的贸易溢价据实给予企业补贴。支持县内金融机构与国有企业合作创新信用贷款金融产品,以年化利率5%为基准,对新增财务成本据实予以补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仁寿县支行、县国资金融局、仁寿经开区、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六、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健康发展

(十二)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和非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已出让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后,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款凭证,即作为使用土地证明,可实行分期开发,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可在1年内缴清。分期开发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按照“容缺后补”原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十三)优化规划核实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核实时,对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核实”的原则。分期实施的建筑工程申请分期规划核实的,若工程设计方案分期的,可按设计方案分期验收;工程设计方案未分期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充分论证并审查同意,可分期验收。(责任单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四)优化车位比例。新出让和已出让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结合项目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可按“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配置0.8个地下车位”的比例设置,此项政策在新规定出台前持续有效。(责任单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五)优化前期流程。建设单位具备经规划批准的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合格的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方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售楼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施工单位为唯一总承包单位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地产项目基坑开挖和支护、售楼部所在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备案,并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前期施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施工。(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十六)支持企业域外营销。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县外营销活动,财政给予企业营销补贴降低企业负担。开发企业在县外销售成交商品房按照成交价的5%给予企业财政补贴(县外销售是指购房对象为县外户籍人口或户籍虽在我县但在县外工作并在工作地连续缴满12个月以上社保的人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以上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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