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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聂艳青)
(编号:202405080265)
聂艳青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监证:0208514号 |
聂艳青 |
48.42 |
商业 |
文林镇书院路一段157号1幢1单元1层157号 |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聂艳青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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