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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郑志文)
(编号:2024050130278)
郑志文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仁国用(2009)第1717号 |
郑志文 |
33.2 |
城镇住宅用地 |
黑龙滩开发区管委会内2-1右侧 |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郑志文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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