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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淑华)
编号:202411070590
刘淑华因保管不善,将监证0014430号,仁国用(1998)第595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淑华
2024年11月7日
上一条: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江心田)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李茂蓉、张文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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