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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刘劲刚、王攀攀、袁小英、田华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仁劳人仲案〔2024〕348、350、351、360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由被申请人单位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劲刚拖欠的工资31283.4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400.00元;支付申请人王攀攀2024年6月至8月的未付工资7518.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0150.36元;支付申请人袁小英2024年7月至8月的未付工资4287.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为5287.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84.50元;支付申请人田华根拖欠的工资5563.00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仁寿县怀仁街道仁寿大道二段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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