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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白莉琼)
编号:202412090663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28-36295125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
1 |
王翠华 |
土地/房屋 |
普宁街道仁寿大道49号(川发蓝光·芙蓉天府三期)8幢2单元6楼4号 |
川(2024)仁寿县不动产权第0178024号 |
白莉琼 |
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9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和平) 下一条: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仁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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