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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闵晓英)
编号:202501090038
闵晓英因保管不善,将仁国用(2016)第596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闵晓英
2025年1月9日
上一条:仁寿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的公告 下一条: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谭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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