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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示
按照相关规定,我局代县政府拟定了《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建议意见。
公示时间:2019年11月4日—12月4日,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或电话,联系地址:仁寿县文林镇县政府第二办公区1号楼3楼(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周皓东,联系电话:18011******
附件: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4日
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科学、合理控制政府投资,进一步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足球即时比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费用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适用于工期紧、技术复杂、工艺特殊、工程建设规模大,且建设单位对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管理力量薄弱的项目。项目地勘招标应提前进行,特殊项目经县政府审定也可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一并招标。国家部委对专业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需求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应在建设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之后进行,至少应满足以下招标需求。
(一)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宽度、河道宽度、污水处理能力;水利工程包括水库的面积及深度、山坪塘整治的个数;交通工程包括公路等级、公路宽度及长度等。
(二)细化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棚、楼地面、墙面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管线种类及指标等;水利工程包括达到的水库标准、蓄水量等;交通工程包括达到交通部标准、公路等级标准等。
第四条 项目启动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审定后启动实施(县委、县政府已议定通过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不再履行此程序)。
第二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条 招标方式
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招标审核内容为准。
第六条 招标文件会商
招标人编制并审核招标文件后,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发改局配合,组织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金融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对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进行会商审查。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
以项目可研批复或初步设计概算中的设计、采购、建安工程费用为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第八条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工程设计费由投标人按市场行情自行报价,实行固定价包干使用;货物采购、建安工程费按单价下浮比例进行报价。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
第十条 联合投标
允许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采购组成联合体投标,原则上允许设计、施工组成联合体投标家数不超过2家,允许设计、施工、采购组成联合体投标家数不超过3家。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的抽取分为设计、施工等类别,根据所实施项目情况具体分配。若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只能由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结果可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所剩专家的平均分作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评标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拟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报请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分管本项目县领导召集相关单位研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招标核心条款)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评标办法一(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是指对形式、资格、响应、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等因素通过符合性初步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成本评审,再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基准价为通过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办法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资信及业绩、项目管理机构、技术标准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中报价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50%。
第十三条 交易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服务,在制定工程总承包固定招标文件模板前,可通过网上报名、网上递交投标保证金、网上投标、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纸质评标的方式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
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第三章 参建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土地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环节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负总责,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依法进行分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场平、地勘、设计和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质量、安全、造价和进度等控制的监理责任,原则上监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单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强化前期工作
建设单位在可研和初步设计阶段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对同类项目的功能、效果、技术、成本等进行摸底和比较,项目在编制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做深做细,编制深度应满足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建设内容要明确,投资概算要准确。
第十九条 精心组织招标
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企业实力、类似业绩、项目经理、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人员、技术标准和要求、评标标准、履约担保、专用合同、付款方式、风险分担、质量保修等精心设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选择到优质优价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科学控制造价
设计控制和造价控制的“双控”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最核心的环节,建设单位须对设计和造价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须进行限额设计,不得过度设计,超过的,修正及调整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初步设计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承包人提高标准的,按提高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降低标准的,按发包人原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总承包单位须按照《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阶段方案审查的通知》(仁府办发〔2018〕42号)要求,进行设计技术咨询。
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单位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计价规范、本省同期计价定额、本地同期造价信息和有关标准、政策规定编制预算,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预算控制价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为准。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单位费用纳入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承包单位与政府造价监管部门核对沟通时,应有其投标时明确派驻该项目的造价负责人参与。审计部门既要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审计也要进行全面投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合理统筹作业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管理计划和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时间进度,科学协调设计、采购与施工之间开展作业,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分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但需经审查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工程不予变更。确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须进行设计变更而新增投资的,按我县新增工程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建设手续办理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五条 履约担保
工程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可采用现金或保函的方式,由总承包单位牵头单位缴纳至建设单位指定账户。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六条 保证质量安全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应当加强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防止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明确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要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发改、财政、财评、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落实责任追究
在项目建设中,有关领导干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参照模板
招标文件模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执行。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项目
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操作办法〉的通知》(仁府发〔2018〕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仁寿县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总成绩及排名的公告 下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毛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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