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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明英)
(编号:201907150333)
刘明英,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²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监证号:仁房私字第192号 |
刘明英 |
? | ? | 250 |
? | 仁寿县东方红星光村二社 |
? |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明英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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