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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的通知》
意见的公示
按照相关规定,我局代县政府拟定了《仁寿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的通知》,现向社会公示,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建议意见。
公示时间:2019年6月14日—6月21日,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或电话。联系地址: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三段112号(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刘刚,联系电话:028-36272674;15983******
附件:仁寿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的通知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4日
附件
仁寿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的通知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管理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7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整顿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仁寿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燃气规划建设
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规划的地下综合管廊。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的选址、选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按照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二、严格燃气经营许可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须向县住建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企业,须向市住建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须向省住建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经营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管道燃气企业按照仁府函〔2015〕240号、仁府阅〔2017〕45号县政府有关文件划定供气区域范围经营,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我县范围规范经营。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瓶装燃气应当实行配送经营,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应当设立公司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告知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四、落实燃气安全监管
(一)加强领导,成立燃气管理领导小组
燃气生产、经营及使用的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县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燃气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协调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加入燃气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整顿、综合执法工作(仁寿县燃气管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强化监管,落实安全管理监督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企业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及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燃气企业要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对燃气管线的巡查检修,及时更新改造老旧管网,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地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县住建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各燃气经营企业每两年应委托专业安评服务机构对各自运行管理的燃气输配场站(企业门站)、燃气管道、压缩天然气加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充装场站(含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站点)、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以及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对象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书、隐患自查情况上报县住建局。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积极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加强本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安全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执法工作。
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县住建局应牵头编制仁寿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依法行使燃气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城镇燃气行业监管,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指导镇乡加强属地监管,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燃气监管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全县城镇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受理城镇燃气违法举报并联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燃气运输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对驾驶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燃气场站、加气站、充装站等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计量器具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超期瓶、报废瓶、翻新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和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行为。
县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妨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储存、销售燃气等行为进行查处。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占道经营,侵占和损坏城市市政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超出规划标准、违章搭建,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关经费保障。
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
(一)加强全社会宣传和引导。县住建局要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搞好安全宣传工作;要建立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灌装、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制度。县市场监管局和县住建局要定期发布符合国家标准,并适合本地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的燃气燃烧器具名录;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燃烧器具和气体气质的行为。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制度。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宣传责任,建立健全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有关制度,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在气瓶的显著位置粘贴安全用气须知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常识,配送销售人员应当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讲并做好记录。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并提醒用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对违反规定的,报请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
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定期开展燃气行业自查自纠。燃气经营企业要按季度组织开展燃气设施安全大巡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要建立台账,迅速进行更新或检修,对标志标识不清楚的燃气设施要立即设立标志标识,对由第三方引起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隐患整治工作。县住建局应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巡查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巡线记录不完整、安全隐患未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开展燃气企业重大节假日、特殊时间节点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由县燃气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在重大节假日、特殊时间节点,可采用购买社会服务或委托邀请具备专业技术专家能力的机构、专家参与方式,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联合检查,督促企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确保行业安全运行。
(三)按年度开展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县燃气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结合省、市上级部门专项行动要求,牵头组织一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燃气生产充装、道路运输、销售经营配送等行为,持续保持打击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开展液化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县燃气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一次液化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发现使用超期钢瓶、过期钢瓶、非法翻新钢瓶等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并进行责任倒查;对留存在居民、餐饮场所、商户中从非正规渠道购入或未在本市注册的液化气钢瓶,应要求经营企业立即回收,经检验合格并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对拒不整改的经营企业,可没收液化气钢瓶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住建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大液化气钢瓶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五)开展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法构筑物专项整治。管道燃气建设应加强规划监管,遵循“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对加气站、充装站、燃气管道周边不符合消防安全间距的建(构)筑物,违规占压管道、燃气设施设备的建(构)筑物由违建单位自行整改或拆除。对拒不整改或拆除的,县燃气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对照规划要求进行专项整治,清除非法违规占压燃气管线及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仁寿县燃气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飞宇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正祥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王连军县政府办副主任
魏正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玉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宏梅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汪铺杰县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熊燕翔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熊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严 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唐明县交通局运输局运管所所长
一、燃气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赵飞宇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正祥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王连军县政府办副主任
魏正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玉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宏梅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汪铺杰县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熊燕翔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熊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严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唐明县交通局运输局运管所所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两个专项整治工作组。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协调和督查工作。具体职责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和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的决策部署;研究落实燃气管理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全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整顿、综合执法工作等工作。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形成会议纪要,由县燃气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定期不定期汇总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项工作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1.燃气专项检查工作组。责任领导:赵飞宇。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县级相关部门。
2.市场秩序整顿、综合执法工作组。责任领导:王正祥。牵头责任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县级相关部门。
三、办公室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副局长兼任。
(二)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要负责燃气管理牵头抓总、具体协调、督促落实和检查考评等工作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围绕燃气管理相关政策、燃气市场经营状况开展调查研究,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制定燃气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燃气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开展专项工作工作机制,重点健全完善督查考核问责机制,确保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承办领导小组例会,收集相关议题,研究提出需要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代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协调解决燃气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中具体问题和督促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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