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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意见
的公示
按照相关规定,我局代县政府拟定了《仁寿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示,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建议意见。
公示时间:2019年6月4日—6月11日,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或电话。联系地址: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三段112号(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方震,联系电话:028-36203647 ;15983******
附件:仁寿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
仁寿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寿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或是在历史上、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挂牌为准。
第四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全县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鉴定,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保护牌(应标明古树名木名称、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报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署名权。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县财政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二)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公园以及其他城市公共设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三)森林公园、旅游景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景区、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四)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属地乡镇政府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六)公路、江河堤坝、水库湖渠等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公路、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八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制度。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园林绿化相关资质的作业单位采取措施,积极救治。
第九条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予以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应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在期限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县环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干上刻划、钉钉、张贴、悬挂物品或缠绕绳索、铁丝以及其他损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二)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三)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四)未经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五)未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设施及其它损害。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保护为先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时须提出保护方案和避让措施,按程序报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施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实施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审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因重点工程建设、生长过程中为避免损害等原因确需修剪的,实施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移植或修剪的古树名木,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园林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或修剪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及移植后三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移栽古树名木活立木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十五条 擅自移栽古树名木的,根据《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砍伐或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按评估价处以3至5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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