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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征求《关于推行拖欠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9年03月21日    来源: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拖欠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按照相关规定,我局代县政府拟定了《仁寿县拖欠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建议意见。      

公示时间:2019年3月21日—3月26日,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或电话,联系地址: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一段380号(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周皓东,联系电话:13880******      

附件:仁寿县拖欠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3月21日      

仁寿县拖欠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有效遏制拖欠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大对拖欠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责任主体的惩戒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四川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交通、电力、通讯、水利、园林工程施工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企业以及其他非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符合列入拖欠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指项目具体承建单位,用人单位指劳务用工单位(以及自然人),相关行政部门指办法第九条中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相关行政限制措施单位。      

第二章 认定情形      

第三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由人社部门负责事实调查、核实、处理和认定。人社部门应在处理完结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情形”,做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决定。拟列入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人社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被处罚单位,被处罚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人社部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知晓同意告知书内容,送达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人社部门应在做出列入“黑名单”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黑名单”列入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本地)”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地)等平台公示,并将认定情况报送相关行政部门。      

第五条 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人社部门认定情况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负责拖欠民工工资单位录入工作,并根据各自权限对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单位,在招标采购、资质审核、融资信贷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第六条 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做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人社部门负责认定后移送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将其移出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第七条 人社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本地)”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地)等平台予以公示。      

第四章 限制措施    

第八条 列入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后,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按照要求分别予以联合惩戒限制。      

(一)由县住建局负责,列入我县建筑施工市场拖欠工资“黑名单”,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相关条款进行扣分,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停止受理企业资质的升级等活动,在资质复查时作降级处理或注销其资格的综合性惩罚。      

(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照工商行质监部门规定,列入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      

(三)由县人社局负责,列入人社部门劳动保障诚信档案记录,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频次。      

(四)由县人民银行负责,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企业列入金融机构信贷系统“黑名单”,不予信贷、降低信贷额度或提前收贷收息。      

(五)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1年内不准参加土地招、拍、挂。      

(六)由县发改局负责,对列入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相关单位,在列入“黑名单”1年内限制其参加我县范围内工程招投标活动。      

(七)由县采购办负责,对列入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相关单位,在列入“黑名单”1年内限制其参加我县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      

(八)在政府资金支持、评优评先时,要将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评选周期内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府资金支持和评优评先。      

(九)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可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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