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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仁府发〔2017〕28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全县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禁烧工作机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村规民约,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执法监管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因秸秆焚烧造成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重大大气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公众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举报电话:12369(环保投诉热线)。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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