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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停发部分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仁寿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
根据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为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将暂时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或在社区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普查、认证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普查、认证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8年5月,仁寿县社保中心将暂停发放未按期进行资格验证或验证不成功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请相关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县社保中心退管一股办理基本养老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仁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7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王文)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伍久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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