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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征求《仁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意见

2018年11月14日    来源: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关于征求《仁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规范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加强仁寿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仁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稿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话(工作日)联系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028-36219152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qq.com    

三、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仁寿县黎明街26号仁寿县城市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并在信封上注明“《仁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14日    

仁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加强仁寿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洗车场的申办、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洗车场,是指在仁寿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场(站)和汽车维修企业的洗车间。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货车、客车、小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机动及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仁寿城区洗车场的设置遵循合理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洗车场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是仁寿城区洗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仁寿城区洗车场的设置审查及备案管理,负责对违规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洗车场进行查处;负责对破坏人行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含汽车美容修理的洗车场进行审批,负责制定行业政策,负责洗车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等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洗车场排水许可的审批,负责对违规抽取地下水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对新开办洗车场选址进行审批,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违规搭建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县工商管理质监局负责洗车场营业执照的登记,负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对占用道路、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及交通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章 洗车场的开办条件    

第六条 依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2014)相关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在仁寿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开办洗车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洗车场的位置。    

1.不得设置在城市主干道、景观道路两侧、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并应符合城市规划;    

2.不得设置在易堵路段、河堤护坡;    

3.设置在封闭式小区和居民居住区内的洗车场,必须取得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单位同意;    

4.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洗车作业。    

(二)洗车场规模。    

洗车场须配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区、擦车区等场地。冲洗车区60平方米以上(至少2个洗车位),擦车区40平方米,待洗车辆停放区40平方米。汽车美容店洗车间径深须达8米以上。地面应硬化,硬化厚度不得低于15厘米。    

(三)沉淀池的设置。    

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池,每级不少于2立方米,并定期清除沉淀池内淤泥。    

(四)截污沟的设置。    

必须设置截污沟,宽、深各30厘米以上,长度与洗车间同宽,沟上铺设铸铁筛排,做到干湿分区。    

(五)下水道连接。    

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管道与城市排污管按相关标准规范连接。    

(六)进出口设置。    

洗车场必须规范设置机动车进出口,设置清晰、明确的指引标识,在车辆出口设置停车让行标牌,避免车辆进入道路对正常通行的车辆造成影响。    

第四章 开办洗车场的申请审查程序    

第七条 开办洗车场须遵循以下申请审查程序:    

(一)提出申请。    

在仁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洗车场基本情况(包括洗车场初步选址、规模、内部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等具体设计相关资料)和平面设计图;    

(二)选址。    

凡新开办洗车场的业主向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城乡规划局出具布点选址审查意见。    

(三)施工建设。    

业主取得布点选址审查意见或其它相关工程建设许可手续后,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施工建设。    

(四)现场勘查。    

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工商管理质监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共同参与,对洗车场进行现场验收。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洗车场的污水排放是否合格进行检测。    

县水务局依据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决定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对洗车场是否占用道路、是否影响交通秩序、是否存在交通隐患进行审查;负责对洗车场是否具备开办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符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现场验收合格的,由参与验收单位共同签署《仁寿县城区洗车场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参与验收单位现场提出整改意见,业主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    

(五)办理证照:    

现场验收合格的,由申请人与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垃圾处置协议,然后到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办公室领取《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凭《验收合格通知书》分别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证照:    

1.到县水务局办理《排水许可证》;    

2.到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到县工商管理质监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不得在临街室外晾晒毛巾等物品,不得私自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市容。    

第九条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洗车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洗车场的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条 洗车场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每年12 月 10 日前,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工商管理质监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共同参与检查。经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每年底将本办法的实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受县政府监督、检查和对违规情况进行问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年。    

上一条: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征求《仁寿县城市广场(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下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徐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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