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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征求《仁寿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仁寿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8年11月30日    来源:

仁寿县财政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仁寿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按照相关规定,县财政局、县农牧局、人民银行仁寿支行代县政府拟定了《仁寿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方案 》(征求意见稿)及《仁寿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建议意见。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30日-12月4日,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或电话。联系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一段128号(仁寿县财政局),联系人:王茗森;联系电话:17713******。   

附件:1.仁寿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方案 (征求意见稿)   

2.仁寿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仁寿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1:   

 

仁寿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积极转变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金融资金加大对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的信贷投入,推进全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仁寿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足球即时比分〈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业〔2018〕158号)要求,结合仁寿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于11月20日前以县政府批准同意的正式文件报省市备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乡村振兴规划,以提升农业产业发展质量为目标,把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和关键环节,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调整完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帮助解决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激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助力脱贫攻坚。   

二、组建计划   

2018年由县财政首次投入1000万元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金在存续年度内保持合理规模,2019年-2022年,县财政每年按贷款余额的10%—20%补充风险补偿金,争取每年补充金额1000万元以上,五年累计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省级奖补资金全额用于追加风险补偿金规模。   

三、组建方式   

以仁寿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建立风险补偿金,资金来源于县财政注入资金、上级奖补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利息收入。   

四、合作机构   

仁寿县采取县农牧局、农担公司(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仁寿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和商业银行三方合作模式。县农商银行为首批合作银行,县内其他银行在接受《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均可纳入合作对象。风险补偿金实行“国资+担保+银行”风险分担模式,风险补偿金承担30%,农担公司承担40%,合作银行承担30%。追回的贷款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上限控制在15%)的净值,按照实际代偿比例由风险补偿金、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受偿。合作结束后,未使用的风险补偿金由县政府收回。   

五、支持对象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风险补偿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条件和对象包括:    

1.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2.原则上农民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   

3.原则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等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其中: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经过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二)贷款额度。合作银行向申贷主体发放贷款或进行综合授信的规模不得超过风险补偿金规模的10倍,原则上单户(个)申请对象贷款额度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含),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经营主体实施项目核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5年及以上利益联结机制的,贷款额度可上浮不超过30%。   

(三)贷款用途。通过风险补偿金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新农村建设等。   

(四)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由合作银行自行确定,原则上1—3年,其中林业产业根据生产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五)贷款成本。通过省农担公司或县农担公司进行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担保费按担保金额的1%/年由贷款主体直接向省农担公司或县农担公司支付,合作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对按期还本付息的,仁寿县财政按照贷款额度的1.5%予以贴息,切实降低新型经营主体负担。   

六、贷款流程   

(一)申请受理。县农牧局负责组织收集贷款申请,对贷款对象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交县农担公司进行担保办理。   

(二)担保受理。县农担公司按照《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人民政府 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财经互动助推农业产业发展信贷担保合作方案〉的通知》(仁府办函〔2018〕27号)要求,优先将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正大1100型”生猪代养场建设、《关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仁委办〔2018〕28号)等重大项目的贷款主体代表县政府向省农担公司和与省农担公司合作的银行进行担保推荐,其余项目仍由县农担公司独立担保向与自身合作的银行进行担保推荐。   

(三)银行受理。合作银行收到县农担公司的推荐函后,对符合其授信条件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省农担公司或县农担公司。   

(四)担保审核。省农担公司对与县政府合作的担保项目经合作银行审查通过后进行担保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合作银行出具正式担保决议函。县农担公司对自身担保项目经合作银行审查通过后进行担保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合作银行出具正式担保决议函。   

(五)银行放款。省农担公司和县农担公司对各自担保项目落实放款条件后,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收到省农担公司和县农担公司出具的同意放款通知书后,对合作项目贷款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发放贷款。   

(六)项目备案。合作银行放款后,及时将相关资料向贷款担保主体和县农牧局备案。   

(七)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后,贷款主体按期还款,合作银行收到还款后,在约定时间内向县农牧局、省农担公司、县农担公司反馈贷款回收具体情况。   

七、账户管理   

县农牧局在每家合作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风险补偿金账户”,仁寿县首次选择县农商银行合作,县内其他银行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县农牧局负责账户日常收支管理,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筹集、注入和监理,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严禁调整、挪用、转移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八、补偿程序   

若合作项目贷款出现协议约定代偿条件时,合作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贷款代偿程序;县农牧局和农担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启动资金偿还程序。农担公司在收到合作银行的代偿通知书后,向县农牧局发放风险补偿金支付函,县农牧局对支付函审核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风险责任分担比例,从风险补偿金专户向合作银行划拨代偿资金,农担公司从担保公司风险金账户足额向合作合作银行划拨代偿资金。   

九、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督,监控风险补偿金运行。县农牧局负责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加强方案审核和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协助做好贷款项目审查、贷后管理和欠款追偿等方面工作。人民银行仁寿县支行要综合运用宏观审慎评估,再贷款、再贴现,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和县域法人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等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合作银行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最大限度降低综合信贷成本。   

(二)加强协调。县农牧局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仁寿县支行、省农担公司、县农担公司、合作银行要定期召开会议,互通信息、相互配合,查找贷款申请和发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杜绝沟通不畅和信息迟滞导致的资金流失风险。   

(三)定期检查。县财政局牵头,定期组织各个相关部门参与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贷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骗贷、渎职、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逃避银行债务导致风险补偿基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依法加大追偿力度。   

(四)信用管理。县农牧局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仁寿县支行、省农担公司、县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应共同配合,建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制定对失信人的惩戒手段,特别是充分发挥涉农项目支持引导作用,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管理。   

(五)定期汇报。县农牧局应建立风险补偿金代偿、补偿、贷款发放情况报告机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仁寿县支行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附件2:   

仁寿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积极转变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金融资金加大对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的信贷投入,解决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足球即时比分〈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统筹整合用于对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进行分险的资金,是商业银行大胆发放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三条 以仁寿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建立风险补偿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注入资金、上级奖补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2018年由县财政首次注入1000万元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金在存续年度内保持合理规模,县财政每年按贷款余额的10%—20%倍动态补充风险补偿金。在确保风险补偿金安全和及时补偿的前提下,与合作银行协调确定让补偿金产生定存利率收益,滚动增加收入补偿金规模。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五条 仁寿县农牧局在每家合作银行只能开设一个“风险补偿金账户”。县农牧局负责账户日常收支管理,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筹集、注入和监理,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严禁调整、挪用、转移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存续期从县农牧局、合作银行、省农担公司、县农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到贷款全部清偿完毕止。县农牧局确定专人建立风险补偿收支台账,并按月对账,并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和向县财政局报备。   

第七条 县农牧局确定专人负责担保贷款业务的运作,并及时与合作银行、省农担公司、县农担公司等合作机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贷款客户的推荐、准入、审核、担保等工作。   

第四章 支持对象及用途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对象包括:   

1.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2.原则上农民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   

3.原则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等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其中: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经过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第九条 通过风险补偿金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新农村建设等。   

第五章 贷款条件及费率   

第十条 原则上单户(个)申请对象贷款额度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含),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经营主体实施项目核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5年及以上利益联结机制的,贷款额度可上浮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由合作银行自行确定,原则上1—3年,其中林业产业根据生产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通过省农担公司或县农担公司进行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担保费按担保金额的1%/年由贷款主体直接向省农担公司或县农担公司支付,合作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对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县农牧局进行审核,县财政按照贷款额度的1.5%予以贴息,切实降低新型经营主体负担。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办理流程:   

(一)项目受理。县农牧局代表风险补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收集贷款申请,对贷款对象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交县农担公司进行担保办理。   

(二)担保受理。县农担公司对省农担公司与县政府合作的担保项目代表县政府向省农担公司和与省农担公司合作的银行进行担保推荐,县农担公司独立担保向与自身合作的银行进行担保推荐。   

(三)银行受理。合作银行收到县农担公司的推荐函后,对符合其授信条件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省农担公司或县农担公司。   

(四)担保审核。省农担公司对与县政府合作的担保项目经合作银行审查通过后进行担保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合作银行出具正式担保决议函。县农担公司对自身担保项目经合作银行审查通过后进行担保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合作银行出具正式担保决议函。   

(五)银行放款。省农担公司和县农担公司对各自担保项目落实放款条件后,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收到省农担公司和县农担公司出具的同意放款通知书后,对合作项目贷款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发放贷款。   

(六)项目备案。合作银行放款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交贷款担保主体和县农牧局备案。   

(七)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后,贷款主体按期还款,合作银行收到还款后,在约定时间内向县农牧局、省农担公司、县农担公司反馈贷款回收具体情况。   

第七章 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国资+担保+银行”风险分担模式,风险补偿金承担30%,农担公司承担40%,合作银行承担30%。   

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后,贷款主体按期还款,合作银行收到还款后,在约定时间内向县农牧局、农担公司反馈贷款回收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条件由县农牧局、农担公司、合作银行签订协议约定,当合作项目贷款达到协议补偿条件时,合作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贷款代偿程序;县农牧局和农担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启动资金偿还程序。农担公司在收到合作银行的代偿通知书后,向县农牧局发放风险补偿金支付函,县农牧局对支付函审核后从风险补偿金专户向合作银行划拨补偿资金,同时农担公司从自有账户划拨补偿资金。   

第八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加强贷前审查,县农牧局重点审查贷款主体的主体资格、产业发展、拟贷款用途等情况。农担公司重点审查反担保物、担保额度等情况。承贷银行重点审查贷款主体资信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贷后管理,对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即未将贷款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贷款利息、贷款主体出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时,经县农牧局、合作银行、省农担公司或县农担公司协商一致,可以按相关程序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九条 强化逾期追偿,逾期贷款追偿工作由县农牧局、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协商确定。追偿贷款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上限控制在15%)的净值,按照实际代偿比例由风险补偿金、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受偿。合作结束后,未使用的风险补偿金由县政府收回。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全面暂停此项业务:   

1.贷款主体的不良贷款大面积形成或不良贷款占到贷款总额的30%以上;   

2.未及时将补偿基金缺口补充到位,资金缺口达到基金规模的50%以上;   

3.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经县农牧局、省农担公司、县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同意后,暂停此项业务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经县农牧局、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同意,可恢复风险补偿金运行:   

1.大面积违约形势得到有效遏制或不良贷款得到有效处置后;   

2.风险补偿金缺口补充到位后;   

3.发生的不可抗力等重大不利因素消失后。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该按照县农牧局与合作银行的要求使用贷款,确保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并无条件接受县农牧局、合作银行、省农担公司或县农担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农牧局应建立风险补偿金代偿、补偿、贷款发放情况报告机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仁寿县支行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农牧局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仁寿县支行、农担公司、合作银行要定期召开会议,互通信息、相互配合,查找贷款申请和发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杜绝沟通不畅和信息迟滞导致的资金流失风险。   

第二十五条 县农牧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仁寿县支行、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应共同配合,建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系统和黑名单制度,制定对失信人的惩戒手段,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牵头,定期组织各个相关部门参与的专项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和公众举报中发现的骗贷、渎职、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逃避银行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要依法加大追偿力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牧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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