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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征求《仁寿县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8年12月28日    来源:

仁寿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精神和县委《关于建设全国经济百强县全面推动仁寿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充分吸引高质量人才和团队到仁寿落地落户和充分调动激励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提高我县科技创新力和水平,实现全国百强县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眉山市科研激励资金奖补细则(试行)》、《“仁寿育才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草拟了《仁寿县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1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话(工作日)联系仁寿县科学技术局。联系人:李艾伦,联系电话:173********。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qq.com。   

三、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一段人民广场50号仁寿县科学技术局,并在信封上注明“《仁寿县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仁寿县科学技术局   

2018年12月28日   

 

仁寿县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促进科技创新,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或科技研发人员(团队)对科技研发的热情,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互融并进,根据《“仁寿育才工程”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仁寿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在仁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软科学、技术开发、产品研发、学术创新,且为本县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工作方针,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同一项目在市县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或资助资金在县财政安排的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资助或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县政府设立县科研激励评审工作组,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委人才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牧局、县税务局、县国资金融局、仁寿县人民银行、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县科研激励评审工作组内设县科研激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县科技局,由评审办负责全县科研激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激励主要包括科研荣誉奖励资助、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助、知识产权资助四类。

第二章 科研荣誉奖励资助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荣誉奖励资助主要包括荣获国家级或省级科学进步奖的个人(团队)、主持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入选国务院省政府评定的优秀人才等。

第八条 荣获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一)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一次性给予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个人(团队)100万元的奖励,一次性给予参与单位获奖的个人(团队)5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一次性给予个人(团队)80万元的奖励,一次性给予参与单位获奖的个人(团队)40万元的奖励。   

3.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一次性给予个人(团队)50万元的奖励,一次性给予参与单位获奖的个人(团队)30万元的奖励。   

4.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一次性给予个人(团队)40万元的奖励,一次性给予参与单位获奖的个人(团队)20万元的奖励。   

5.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一次性给予个人(团队)30万元的奖励,一次性给予参与单位获奖的个人(团队)15万元的奖励。   

6.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一次性给予个人(团队)20万元的奖励,一次性给予参与单位获奖的个人(团队)1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材料   

申报科技进步奖奖励的,由科技成果获奖单位申请奖励。一项获奖成果只能申请一次奖励,多家单位联合获奖的成果,由获奖单位联合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仁寿县科研荣誉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公告文件;   

3.成果完成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并加盖公章;   

4.科技成果未获得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证明;   

5.联合申请奖励的,各单位需协商并提供奖金分配协议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各单位奖金分配额度和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第九条 主持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   

1.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二)申请材料   

申请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仁寿县科研荣誉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证书、证明等;   

3.成果完成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并加盖公章;   

4.项目实施给本县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5.项目未获得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证明;   

6.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第十条 优秀人才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对当年入选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当年评选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外国专家)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3.对当年评选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   

(二)申请材料   

1.仁寿县科研荣誉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入选或评选的证书、证明等资料;   

3.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未获得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其他类似资助奖励或补贴的承诺;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平台建设资助主要包括为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且属首次被认定的单位或企业。

第十二条 获得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

(一)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100万元补助。对进站人员按照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获得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50万元补助。对进站人员按照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申请材料   

1.申报当年科技部或省科技厅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2.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并加盖公章;   

3.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发展情况报告;   

4.进站人员入选为国家级或省级优秀人才的证书、证明等资料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未获得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获得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2.获得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二)申请材料   

1.申报当年科技部或省科技厅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2.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并加盖公章;   

3.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报告;   

4.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未获得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奖励标准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者科技型中下企业入库编号等证书、证明文件;   

2.通过认定的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未获得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其他奖励或补贴的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助

(一)奖励要求   

仁寿县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研究成果在县内实现转化,或非仁寿籍个人(团队)带研究成果到仁寿境内创办企业实现转化的,其3年内累计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二)奖励标准   

1.累计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个人(团队)10万元的资助。   

2.累计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个人(团队)5万元的资助。   

(三)申请材料   

1.仁寿县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2.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   

3.知识产权证明;   

4.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5.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或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转化项目累计3年产值证明材料;   

6.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   

7.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并加盖公章;   

8.未获得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证明;   

9.其他佐证材料,包括: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疫苗及生物制品等国家有数额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   

第五章 知识产权资助管理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资助主要包括获得专利授权资助和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经审查合格,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七条 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获得授权的仁寿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居民,或在仁寿县开展创新活动,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仁寿行政区域内专利授权量的在仁寿县居住的外地居民。   

(二)资助标准   

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授权后资助2000元和1500元。   

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给予800元和500元资助。   

3.每件涉外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5000元。   

4.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三)资助条件   

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仁寿行政区域内专利授权量。   

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 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 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仁寿县科技局办理。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2.提交专利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3.未获得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证明。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配套项目资助

(一)资助对象   

对新获批或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试点示范企业给予配套资助。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釆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2.被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新认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   

3.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12个月内向仁寿县科技局提出申请。   

4.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三)申请资料   

1.国家、省知识产权局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未获得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六条“专利授权资助”为常年申报,其余项目资助均为定期申报。对符合上述项目资助条件的公民或组织需自行向评审办提出奖补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7月1日—9月30日。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资助。

第二十条 由评审办负责按以下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受理。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复印件的真实性,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初审。相关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原件(审查后全部返还),审查数据的真实性,排除本县重复性奖励,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初审意见。   

3.公示。通过本县媒体公示初审结果,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收集反馈意见,受理书面意见和问题。   

4.核查。对于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要及时进行核查。对有信访问题的申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如无问题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5.评定。评审办提出项目类别、资助金额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县科研激励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补助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创新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研激励的,一经发现,由县科研激励评审工作小组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资助或补助,收回证书和资助金或补助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参与县科研激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本办法由县科研激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仁寿县科研荣誉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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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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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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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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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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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单位:元)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县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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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企业申请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2.获奖内容需要注明获奖项目、获奖年度、层次、登记、入选名称。   

3.联合申请奖励的,需要提供奖金分配协议。   

 

仁寿县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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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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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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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产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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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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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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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是否产学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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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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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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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自筹: 财政资金:   

转化成果来源   

(包括:自有成果、引进转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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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水平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填补国内空白、首创   

项目产出   

(近3年)   

项目累计产值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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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累计总利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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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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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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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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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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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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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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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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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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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林大国) 下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陈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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