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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005190154)
石维、邓菊仙,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²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 仁国用(2014)第8373号 |
石维、邓菊仙 |
? | ? | ? | 住宅 |
仁寿县汪洋镇广场街花园小区43号 |
? |
特此声明
声明人:石维、邓菊仙
2020年5月19日
上一条: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仁寿县店招店牌设置及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林大文、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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