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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005220165)
颜付明,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²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 仁国用(1996)第0452号 |
颜付明 |
? | ? | ? | 住宅 |
洪峰乡华清街108号
|
? |
特此声明
声明人:颜付明
2020年5月22日
上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郑夕文)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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