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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丞乡地质灾害监测及管理制度 | ||||||||||||||||||
2022-02-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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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地质灾害发生,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监测业务水平及知识,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地质灾害等级 地质灾害等级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二)较大级: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三)重大级: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四)特大级: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二、速报要求及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 (一)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第一时间报告所在村委会,村委会即刻上报虞丞乡政府,乡政府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二)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48小时内上报市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主管部门,由市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主管部门; (三)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省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三、速报、调查内容 (一)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村委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建议乡政府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等。报告内容应包括: 1.发生位置,包括行政区、县、镇、乡、村等;2.发生时间、伤亡人数; 3.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损失; 4.地质灾害类型; 5.地质灾害规模; 6.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7.发展趋势; 8.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9.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四、处置及制度 (一)监测值班制度。 1.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对基层监测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2.列入市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重要隐患点、危险点,均应安排24小时值班,并承担监测任务。 3.负责监测任务的值班人员应按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真实记录监测结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乡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各隐患点、危险点所在基层单位应在防灾预案中排明汛期值班表。 5.乡镇应公布值班电话。 6.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出现险情,按预案发布预警信号;发生灾害,立即按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速报制度”报告。 (二)巡查制度。 1.本制度所称“汛期”是指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巡回检查。 2.负责巡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 3.汛期巡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定期巡查应在5月份完成。 4.汛期巡查中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进行应急调查,制定新增隐患点紧急预案; 5.巡查内容:紧急避险路线及避险组织人员、交通通讯系统建设情况、隐患点发展趋势等。 6.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三)汛前调查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汛前”是指每年5月1日前;本制度所称的“汛前调查”,是指汛前进行的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类型、规模、危险程度、危害性等勘测活动。 2.汛前调查坚持群专结合的方针,即发动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自查,根据群众报告,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查。对勘查结果按不同类型填制卡片、登记造册。 3.对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基层了解情况,隐患和危险性加重的,要赴现场调查核实。 (四)资料归档制度。 为了不断丰富和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资料,提高地质灾害预测水平。 1.汛前调查资料、地质灾害监测资料、有关单位提供资料和群众报知资料及地质灾害总结资料等。按其表达方式分为:文字资料、图表资料、卡片资料和影像资料。按其性质分为:野外收集的原始性资料、经归纳整理的综合性资料和经分析提升的认识性资料。 2.资料来源真实可靠,实地调查时,观察要仔细、描述或素描要客观,记录要清晰。 3.资料建档要科学合理。原始资料应以点建档,按时排序,装订成册。野外收集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4.汛后要对各隐患点、危险点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研究发展趋势,指导下年防灾预案制定。每年汛期防灾工作情况也应总结,以积累经验。总结资料应当归档。 五、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需要具备以下件 (一)居住在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威胁村庄中的村民小组干部或村民; (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三)有高度负责和热衷公益事业的精神;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能够适应地质灾害定时巡查、监测和记录工作需要。 六、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每年汛期中(5月1日至9月30日),对所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点监测,定时巡查,做好记录; (二)定时向村委会、乡人民政府报告监测、巡查和记录情况; (三)负责向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机关、学校、厂矿、村民发放《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及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其它有关宣传资料,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四)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出规定的报警信号,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七、人员管理及考核 乡政府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管理,认真发挥好监测人员的作用。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到位情况、履职情况作为地质灾害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督促和检查。要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一般应每年培训一次,培训工作要在汛期来临前完成。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三)地质灾害点的监测、记录方法;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措施; (五)省、市、县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规定、政策精神。乡政府将不定期对监测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监测经费兑现、奖惩依据。 地质灾害监测是一项涉及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也是当地干部和群众应尽的义务,因此,地质灾害监测人员与国土资源部门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乡政府在确定监测人员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乡政府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帮助指导监测人员建立有效的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熟悉掌握报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避险地点,保证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有效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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