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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公安局对县政协第十届会议第5号提案答复的函 | ||||||||||||||||||
2021-08-0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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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时修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提请延长市内办事停车时间的建议》(第5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和依法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目前对临时停车的“临时”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二、当前我县城区道路条件与车辆现实保有量矛盾突出,经专家组评估,参照成都标准(如成都车站出发南匝道金沙江路至嘉陵江路共22个监控点位)设定三分钟时限,符合当前现状。 三、我局交通管理部门将密切关注城区道路变化,本着安全畅通、便利群众的原则,不断适时优化调整交通组织方案。 感谢您对我县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答复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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