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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教育和体育局对县十八届人大八次会议第73号建议答复的函 | ||||||||||||||||||
2021-08-1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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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霞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公办代课教师在公办代课期间养老金问题的建议》(第73号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眉山地委、眉山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人员的意见》(眉地委〔1998〕17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计划外大专毕业生(自费、电大、夜大、函大)和委培生一律不得进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我县自1998年至2000年,对委培生就业安置是按仁寿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998年9月制发的《仁寿县九八年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第三条第1款“师范类委培生采取退一进一的办法(即辞退一名代课教师,安排一名委培生),全部安排到边远山区、村小任代课老师,领取代课金,实行一年一聘;连续聘用5年后,工作需要,政策允许经考试考核可择优聘用为正式公办教师”进行安置的。2002-2004年,经考试考核录用691名委培代课教师为正式公办教师,其在代课期间未购买养老保险情况属实。 2019年6月,此部分委培代课教师以微信群交流的方式,相互沟通,推荐代表多次向县教体局书面信访,要求补缴代课期间养老保险。当时县人社局书面回复意见如下。 (一)根据省人社部门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原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因各种原因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个人若想补缴,可向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咨询,也可在退休时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二)现提供两种补缴方案,一是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精神,个人按代课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缴费基数(按照川人社的相关文件规定,工资水平达不到上一年省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基数申报),补缴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承担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再由单位统一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二是个人在退休时自愿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机构申请以相对应年度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的缴费基数,以8%为个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缴费本息。 2019年7月,县人社局社保中心就两种补缴办法中个人应补缴的本金和利息测算,并指出利弊。即第一种方案不光要补缴单位部分本金和利息,还要从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二种方案最大优点是按100%的标准补缴还免除单位部分本金及滞纳金,解决了代课期间缴费指数低和原单位资金压力。 2019年7月3日下午2:30,县教体局会同县人社局,在县教体局五楼会议室,召集部分委培代课教师代表(25人),对其作了相关政策解读,并就两种补缴办法对将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差异作了现场测算比较,参加会议的多数代表对补缴本金没有异议,对利息表示无法接受。会议同时提出建议,两种补缴方案由所有委培代课教师签字确认选择。若有教师选择第一种方式补缴,由县财政据实解决单位应补缴部分的本金、利息、滞纳金以及教师个人应补缴部分本金的利息。若有教师选择第二种方式补缴,由县财政据实解决个人应补缴部分本金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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