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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仁寿县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一次、二次会议第83号提案答复的函 | ||||||||||||||||||
2022-07-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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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征信的建议》(第 8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可以与用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若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将录用合同期未到的职工就业的企业以及劳动合同未满随意辞职的职工,列入不诚信企业和个人,无相关法律、法规可依。 二、县级只有执行法律、法规义务,无制定法律、法规的权限。为此,针对您提案内容,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企业随意高薪挖人属于市场经济行为,相关部门无法干预职工择业权。 四、建议:可由各行业协会自行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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