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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号提案 二次答复的函
2024-05-3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4-00028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4-05-30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尊敬的汤勇根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乡村振兴赋能加速的建议》(第22号提案)收悉,现将有关情况二次答复如下。

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坚持“县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的稳步推进。

一、制发文件,开展培训

(一)制发文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仁农发〔2020〕66号)、《仁寿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仁农发〔2022〕86号)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部门及镇乡(街道办)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划选址、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在此基础上,县农业农村局还印发了《仁寿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事指南》、《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等相关宣传手册,为镇乡(街道办)宅基地管理业务人员提供政策解答及办事依据。

(二)开展培训。一是举办专题培训会,自县农业农村局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以来,开展了5次农村宅基地政策的专题培训活动。二是结合宅基地日常巡查工作,对乡镇及村(社)干部进行现场业务培训指导。目前,培训已达800余人次。

二、严格标准,审核备案

(一)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2024年以前,我县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按照2012年修正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的,即:宅基地面积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2024年1月开始,我县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确定仁寿县所属地域类型为丘陵地区,全县宅基地面积标准统一按丘陵地区面积标准执行,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其中: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二)严把审核备案关。县农业农村局宅基地管理部门每月对全县各镇乡(街道办)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验收进行审核备案,截止2024年3月,全县宅基地审批备案3785宗,面积622.1亩。(其中:2020年审批备案182宗,审批面积30.4亩,2021年审批备案1517宗,审批面积231亩;2022年审批备案1070宗,审批面积166.9亩;2023年审批备案806宗,审批面积134.1亩;2024年1-3月审批备案210宗,审批面积59.7亩)。

三、建立机制,加强巡查

按照仁寿县政府《研究全县耕地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仁府阅〔2021〕101号)文件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建立了县级、乡镇、村社三级巡查机制,要求乡镇每月上报宅基地审批及巡查台账;县农业农村局宅基地服务中心对乡镇轮流每周开展一次巡查工作,并每月汇总各乡镇(街道办)履职情况,交县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

四、积极探索,鼓励盘活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在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在闲置宅基地有偿收回集体转为建设用地后,就可以入市交易,用于商业服务业(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的文化、教育、旅游、体育、医疗、养老)、工矿仓储等用途。目前,仁寿县已纳入全国新一轮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范围。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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