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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2024年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53号提案答复的函 | ||||||||||||||||||
2024-07-1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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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2024年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53号提案答复的函 罗成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防止水资源浪费的建议》(第15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偷盗水、违规取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同时违反了《仁寿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擅自动用市政消火栓,违反规定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消防救援大队依据规定可对此类行为采取处罚措施。同时根据《仁寿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动用市政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追缴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 我单位将密切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供水企业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加强执法监管,一经发现使用消防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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