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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对县第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5号建议答复的函 | ||||||||||||||||||
2024-07-1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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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的《关于降低农业生产电价,保障农业灌溉安全的建议》(第5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提灌站电费较高,降低农业生产电价,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基础上,县农业农村局通过《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建议调整仁寿县农村机电提灌站电力单价的函》仁农函〔2023〕45号发予国网仁寿供电分公司:建议凡是涉农提灌站提水的电价,不分时段,均享受农业灌溉优惠,0.2—0.3元/度,取消提灌站专变使用的电力损耗费。 2023年3月14日,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回复:关于电力提灌站电价执行的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规定,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为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01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和贫困县农排电价严格按照401.号文件附件1《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执行,即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依次为0.506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4973元/千瓦时(1-10千伏)、0.4883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不分时。 关于取消专变使用的电力损耗费的问题,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内容,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此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即专变用户均应收取变压器损耗电量。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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