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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对2019年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9-10-3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78227518X/2019-000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10-30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刘勇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按上级文件精神尽快出台事业单车车补文件的建议》(第12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央、省、市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公开讨论审议并同意,我县已于2019年6月24日出台《仁寿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仁府办发〔2019〕10号)。按照文件中“在确保本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的前提下,对县级机关在仁寿主城区(天府仁寿大道城区段响水六坊公交站以内;南为陵州大道金鹅纺织公司以内;西为黑龙滩灌区管理处以内;北为国家粮食储备库以内)范围内,乡镇在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园区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规定区域”)的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个别特定人员和岗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保障办法。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结合节支情况,明确界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个别特定岗位和人员范围并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严格禁止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定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此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从中央、省、市到县上政策,都严格禁止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定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其中,允许“个别特定岗位和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中“个别特定岗位和人员”,是指工作所在地地理环境不具备社会化交通出行条件或工作性质、工作条件特殊的个别特定岗位和人员,目前,我县不存在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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