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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政协十届第四次会议第86号提案答复的函 | ||||||||||||||||||
2019-11-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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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完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政策的建议意见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经该梯号(幢)的全体业主和相邻的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修改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经该梯号(幢)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和相邻的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建议。今年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已修改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80%以上且占总户数80%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部分业主有异议的,由单元业主牵头人召集其他业主共同协商解决。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关于“制定出台建设资金分摊、业主异议协商等方面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有效推动此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和见效”的建议。我局是按照省、市文件的“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基本实施原则进行开展。业主的资金分摊、异议协商是基于这个原则之上,没有固定模式,只有业主在自愿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才会依法合规。我局已拟定了《2019—2021年仁寿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再次感谢你的提案,恳请你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县电梯增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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