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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教育和体育局对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7号建议答复的函 | ||||||||||||||||||
2019-11-08 作者:县教体局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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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中小学医务室建设的建议》(第10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您提出的中小学修建医务室的建议很中肯。结合我县实施该项目点位多、范围广、医务专业人员编制缺乏等实际情况,县教体局将积极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共同向上级领导汇报,争取县上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争取政策支持,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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